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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正在办理离职手续。辞职报告是4月15日提出的。4月份我是全勤。由于家中有事,自5月1日起向单位提出年休假和事假报告,并逐级申请,签字,最后送至人力资源办公室的负责人,接到休假报告时也没有说不批。5月15日发放四月份工资时,扣了4月份的一部分工资。5月16日我在向人力资源询问,他给出的解释是我请年休假及事假是不可以的。请问这样做可以吗?我有权要回我四月份扣除的工资吗?我应该如何维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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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取得律师资格证,2010年10月开始在安徽相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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