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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薇子

上海-黄浦区刑事辩护1个月前

¥5.00

您好,我是某酒店合伙人兼监事 我有酒店20%的股份,我在外地工作生活,每月对一次账,对方把分红打给我,但由于18年4月开始会计辞职,一直没有找到会计,我多次催促他们找。但有7、8个月是没有会计状态。今年年初好不容易找到会计,他们又以会计刚来不熟悉业务为由,不给我出示报表,今年4月我回去查账,发现酒店法人兼大股东(占80%股份)17-18年多次将对公账户款打入私人账户。 有多比和酒店经营无关的支出。(有银行流水为证) 其中有13万用于偿还他个人的高利贷利息,还有14万元用于支付另一个与酒店无关的公司的房租。 另外有10万元被用于支付他个人公司的房租。也与酒店经营无关。 累计至少40万,我要求他把钱还给酒店,他一口拒绝 但由于本人和大股东是父子关系,能否以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定罪呢?(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只有我和我父亲2人。)

1位律师回复

刘雪艳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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