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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四年级两学生在上课期间,由于老师已完成了作业的批改,剩下几分钟的时间,老师让学生休息一会,等待下课,在此期间,有两个同学在教室后面玩耍,其中一个同学用脚绊倒了另一外同学,导致倒地学生手臂骨折。当时老师对两个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询问了摔倒学生的情况,老师以为学生只是倒地碰痛了而已,让便绊的同学道歉后就下课了。下课后,摔倒的同学因疼痛哭泣,同学发现后知班主任,班主任通知家长后送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请问使绊学生、上 课老师、受伤学生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受伤孩子家长提出营养费、护理费如何认定?
刘国军律师 四川-自贡 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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