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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的居住地房价在一万五,但拆迁补偿才一万多点。未达成协议。政府说是公共利益,但具体干什么都没说,也没什么公告看板公示。现在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就给我置换房子,地方非常远(我的在市中心,安置房在郊区),房型也不能选(我是129平米,安置我2套80和60的)请问1.这样做合法吗?2.决定中说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先复议后未达成协议再提起诉讼吗?谢谢
韩彩霞律师 山东-东营 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
宣恩集,广东肇庆地区律师,主要擅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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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济师、合伙人,执业二十年资深律师,曾在企业从事技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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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多年在大型国企,恒大集团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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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曾撰写多篇实务专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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