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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总经理刘某将公司全部资金抽出后让学校三个老师每人出资五万入股,每人占股5%,期间刘某以商标为个人所有为由和他人开办分校,并使用总校学生管理系统,且收取合伙人六万元系统费用,六万元他自己占有。请问,有没有办法走法律程序退回之前的入股费用?如果没有办法,请问还有其他建议没有?
周鑫律师 重庆-渝北区 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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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积累了较为深厚的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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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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