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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5日,吴某(男,34岁),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李某(女,30)岁发生争吵,遭到李某破口大骂。次日,吴某叫上自己弟弟到李某家中,将李某家中花盆、门窗玻璃等共计800余元的东西砸毁。当地派出所民警接报案后赶到李某家中将吴某抓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李某向吴某赔礼道歉,吴某赔偿李某损失800元整,五日内交付。但是五日过后,吴某并未实际履行。李某催促时,他却向李某宣称是不会赔偿的,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
问题:
(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2)吴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
肖恒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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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起飞律师,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法学学士学位,湖北瀛楚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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