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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雪ζ忆梦

辽宁-鞍山经济纠纷1个月前

¥5.00

您好! 我方为某生产型企业,A属于我方的原材料供应商。最近,我方与A方正在就2017年的原料合同进行谈判。A于3月22日通过邮件向我司报盘了一船原料(海漂货,该船原料3月15日已从巴西装港装出),邮件中指明该船的价格术语为CFR青岛,同时规定该船相关的其他贸易操作按2017年新合同条款来执行(该合同适用英国法),但该2017年新合同尚未起草、双签,我司由于急需用料,邮件中回复接受了该报盘。我方接受后,对方才开始起草合同,并将合同草本发给我方,我方收到合同草本后发现部分条款十分苛刻,目前仍在与对方就该合同进行谈判。 请问: 1 若双方无法就该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无法签订,则货到以后,双方该如何操作?如果我司拒收,是否算违约?若算违约,我司应承担哪些责任?这份未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有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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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刚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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