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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XX县XX镇XX村人与2015年4月21日借我(新疆奎屯人)五万元,约定两个月还款53000元。借条写的是借到53000元整,没有写利息,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号,都由他本人撰写。结果到期未还,到现在电话也不接了。短信催款能否作为凭证,我需要向他发送催款函吗?起诉书应该怎样写?是陈述事实,还是照借条内容写?起诉书应追讨利息吗?
方大叔律师 新疆-石河子 新疆众维法律事务所
何承国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安徽定音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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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年始在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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