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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2017年10月由投资方占60%股份和技术方占40%股份构成的股份制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按章程规定应该在2018年3月底完成投资,至2018年8月,实际完成投资五百多万,就停止投资,至公司无法继续运营,停产放假至今,同年10月投资方将产品拿出去销售,技术方多次要求他们提供销售合同和销售货款,未果,2019年2月底投资方提出要求退股,理由是企标迟迟办不下来,产品无法销售,管理有分歧等,要求20天内按150%退出公司,否则按清盘处理,技术方迫于无奈答应找人接收公司,投资方拿出去销售的货款不要了,按投资方实际投资退还,结果到期没有实现退还,投资方又给定半个月时间,要求如果还不能找到接收人,则技术方就按实际入股比例减少股本只带走技术专利,其他由技术产生的无形资产都归公司,退出公司,因为时间太短,还是在规定期限没有人接收,不得已技术方被迫签订退出协议,请问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是否还能重新更改协议?
朱荣茂律师 湖北-恩施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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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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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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