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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基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其中对抚养孩子一方提出的、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这一问题不予支持;同年12月28日其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各项判决条款均予以维持。次年2月19日,抚养人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至其他管辖法院,并补充了离婚案中未曾向法院出具的分居期间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出物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当时没有直接否定),庭审过程中对方对此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对方不同意调解。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如何判决?
原艳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本人从业以来处理了包括合同纠纷、人身伤害、刑事辩护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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