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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合同 甲方(借款方) 乙方(出借方) 甲方以A公司的100%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50%)作质押,向乙方借款100万经协商一致,甲乙就股权质押登记事项做如下约定: 1.质押标的为我甲方在A公司的100%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50%),不包含质押股权派生权益。 2.借款支付 (注:分三次支付)当天已支付350 3.合同期限为8个月 4.借款为无息借款,入甲方在借款期内以书面形式承认无力还款或借款期结束后未还款,乙方认同甲方在工商注册信息中价值15万元的A公司股权吉股权对应的资产(即占A公司全部股权的50%)可以抵充全部借款(即100万) 5.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钱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扣除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违约赔偿。 6.本合同在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质股权需经乙方同意。 7.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更改或解除合同,出双方协商一致。 8.因本合同不履行或履行所发生争议应本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甲方现在以乙方违约为理由不还款 现在已超过约定时间9个月 出借方只支付当天的35万 A公司也没有工商质押登记 请教 民间无偿借贷出借方是否算违约吗?不还款可以起诉吗?
孙莹莹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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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丽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有集团公司法务服务经验、熟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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