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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8年的时候进重庆区公安分局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其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11年公安分局找了一家劳务公司,让我们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13年又续签了一次。16年6月份在次续签,16年7月份劳务公司因某些原因撤场。分局再次找了一家劳务公司。两家劳务公司也办理了交接。我在08年工作至今没有任何违反劳动合同的条款,现在公安分局和我终止劳务合同(没有经过劳务公司)。我现在是否有理由要求公安分局对我进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权利?08年10月份---17年1月份能不能算9年工龄?能不能要求9个月的补偿?
何洪山律师 重庆-江北区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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