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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二叔在2014年给老张借了20万元,老张答应在2015年底还清,并支付利息。但是老张在15年没有还钱,因此我二叔起诉老张到法院,由于老张无法联系,家人也不说去处。法院按照缺席审判,我二叔拿到胜诉状。现在法院执行中,我二叔和老张达成了调节协议,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把自己的一套房子抵押给了我二叔,并且有书记员备案。还在协议上按了指印。请问律师,法院这么做是否有效,那个老张还能不能把房子转卖给别人,或者抵押给别的债主?谢谢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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