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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偷税漏税,因内部员工举报公司的第二套帐被查,法人及股东都有参与第二套帐的设立,出纳为一位股东指派,内部账的付款凭条大部分均有法人及股东的共同签字,法人及股东在公司运营期间有股东独自管理过公司,法人和股东也一起管理过公司,上述有工资表为证。公司在补交税款及罚金时法人及各别股东垫付了部分税款及罚金,因公司有债权现股东已收回垫付款,法人要收回垫付税款时股东不同意并一致要求法人要承担过多责任,因为法人在公司被查账时分管过财务工作。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纪要未提起过法人要承担过多责任,只是说按出资比例承担,请问法人是否要承担过多责任,法人及股东该如何按比例承担补交税款及罚金。
赵艳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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