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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母亲于2018年8月28日在一家餐饮店工作(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工资也是现金支付),2019年2月3日期间因不小心把手割伤,回家休息,当时在小医院随便处理了一下,于2019年2月17日正常去上班,因工作期间手无法使力,无法正常上班,直到2月24日就没去上班,在家休息十多天,手还是未见好转,现在在人民医院查出手劲已断,需要从新接,请问能找原餐饮店按工伤算吗,但是原餐饮店说现在人已经没来工作了,他们不负责,我们应该怎么走程序?能按工伤补偿吗,有哪些?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这些他们都需要履行吗?
荣明昇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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