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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 丙,丁等四人合伙开发一商业楼盘,签订《关于联合开发…五金交电超市协议书》 协议约定了项目投资股本、各方出资比例。 同时四人约定开发房产项目挂靠A房产公司(A房产公司丙控股的公司 ,丙是A房产公司法人代表)。开发项目对外以A房产公司的名义 立项、报建、营销。现在甲要退出该项目,是四个人合伙签《退伙协议》还是由甲与A房产公司签《退伙协议》,现在是由甲与A房产公司五金交电超市项目部签的《退伙协议》,但是房产开发并没有成立这个五金交电超市项目部,项目部即没有工商登记,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财务与公章,在整个开发过程中也从没有过以五金交电超市项目部与任何他人的合同签订,《退伙协议》即没有盖A房产公司的章,也只有丙一人签字,其他2位合伙人没有签字,该《退伙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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