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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地上班,中午11:30分项目部请客吃饭,我象征性的喝了半瓶啤酒敬了一下领导,中午12:30开始 上班,下午5:00我工作时掉进深基坑3.2米,致双脚骨折,现在项目部领导说我喝酒上班不予赔偿,我能坚持我的权利吗?安排喝酒的人和参与喝酒的人的有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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