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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地上班,中午11:30分项目部请客吃饭,我象征性的喝了半瓶啤酒敬了一下领导,中午12:30开始 上班,下午5:00我工作时掉进深基坑3.2米,致双脚骨折,现在项目部领导说我喝酒上班不予赔偿,我能坚持我的权利吗?安排喝酒的人和参与喝酒的人的有连带责任吗?
胡云霞律师 江苏-淮安 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
祝德宇,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与非诉业务,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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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税务筹划、公司合规经营。秉承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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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奇生律师为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较强的法学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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