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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想买一个亲戚家的房子,在同一个县城里,他这个房子是20多年前的职工房,房子总面积大约100平,但产权证上只有50多平,房产证是1999年11月办的,产权类别是私有。还有一个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2004年12月办的,上面注明的使用权类型是划拨,面积33.76平米,其中分摊面积33.76平米。我亲戚他们一直使用至今,10年前机械厂倒闭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据说是企业以划拨的方式交给我的亲戚使用,产权证只有50多平,后来政策允许把剩余面积改名为自己的,但考虑到有手续费就没有改名。现在我们达成口头买卖意愿,但咨询公证处拒绝给买卖协议办理公证,而国土局说如果要改名也可以,但需要支付改名费接近2000元每平米,为何改名那么贵?都超过目前房价了,土地出让金有这么贵吗?这么收费合理合法吗?还有为什么不能公证?如果不公证不改名,那么如果只是私下签订一个购买协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应吗?以后会不会影响二次买卖?如果买卖协议无法公证,有什么方法可以规避以后的法律纠纷呢,以免遇到拆迁、再次出售等情况留下后患?如果有房产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朋友,我愿意付费咨询。谢谢。
任丽律师 四川-乐山 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
2015年执业,执业近10年,秉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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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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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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