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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入股的公司,一个人分离了,另一个人以公司名义与我培训学校签合同,合同上标注咨询在前面,后面又定义为教育企业从事顾问服务,把培训故意隐写成顾问服务,这样就无法追究到法律责任,请问可以闯过公司法或者刑法的红灯吗?
唐云雁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胥斐律师现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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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朋律师自2015年起在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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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苏大法学院本硕连读,擅长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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