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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一小区门面,出租方为开发商,有物业公司管理,现有室内一下水管道污水上涌,导致地板全部报废。
物业方表示为管道设计缺陷,只愿承担30%“安抚金”。
出租方表示积极配合,但不赔偿,同时催缴房租,并发出催缴函,要求按合同收取滞纳金,合同中约定不交房租10天以上收取滞纳金,20天扣除押金,30天可解除合同。
目前我拒绝房租,要求双方赔偿。
问题:
1、此种情况我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出租方和物业方?
2、出租方此种情况下要求我缴纳房租并收取滞纳金合理吗?
3、如果提起诉讼,时间上会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20天和30天是否对我不利?
谢光武律师 重庆-江北区 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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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6年毕业从事律师行业,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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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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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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