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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婚姻家庭1个月前

刑事经济案涉及房产

2015.4.1双方自愿达成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抚养费支付方式分为两期,每期金额300万,并约定第二期支付时间是签协议的第五年。收到的抚养费和我自己的积蓄放在一起,用于日常生活支出。2015.4.20对方经第三方账户转账,我收到一笔115万的抚养费,4.22我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13万,每月按揭和全部还清房款都是自己支付,资金来源是与对方无关的,并且后来收到抚养费是在我还清房款之后一年。现在对方因非吸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查到第三方账户,因抚养费有资金来往,怀疑房子是涉案资产被公安机关查封。
购房手续、交易记录和房子所有人是我,请问检察院和法院会判定这套房产是我合法所得吗?
还是会笼统的将我收到的抚养费当作是非法所得?
(房子是增值的高出我收到的抚养费金额。)
会让我把收到的抚养费要求全部退赔吗?如果退赔,正常生活支出用掉的,和今后子女的抚养费法院会扣除吗?

1位律师回复

马俭剑律师 浙江-宁波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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