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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写的是先交定金2万元,后期抵消总房款。卖方银行贷款解押时,买方再向卖方支付15万,同样抵消总房款。定金已支付,3月初解押,买方想在解押前向卖方银行卡存入18万元,再补签一个补充协议,但是卖方在异地不好去办理补签。请问,买方直接存入18万款后,银行存根是否可以作为法律汇款依据,等3月初卖方去解押时再签订补充协议
高健博律师 山东-淄博 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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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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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担任大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债权债务纠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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