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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公司法务1个月前

我与两个合伙人在去年成立公司2018年3月成立公司,约定股份为我60%,两人各自20%,其中一人为法人、经理兼市场负责人,我担任执行董事负责带入已有关系客户、企业项目扩展、企业外包项目的承接、管理,法人负责技术人员培养与销售,在9月份由于法人负责市场工作未创造收益,造成负债其中一合伙退出,并重新书写企业章程,股份比变更为我75%,法人25%,法人负责市场方面持续未创造收益,于2018年11月不来公司,所管理团队下属人员工作属于停滞状态,2019年2月要求退出,他这一年中来未创造收益,房屋成本、电费、物业成本、人员成本,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房租成本、物业成本、日常成本与人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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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静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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