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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这里有一份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是我们公司劳动合同,当事人是我本人,我本人1996年3月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我因为(2000年4月)有些原因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协议上面的内容是以1998年1月1日以后有本人负责原用人单位不再负责缴纳任何不社会保险费用!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具有法律效益吗?我96参加工作,2000年4月解除合同,这期间原用人单位只为我缴社保时间为1997年12月底就停交了,请问这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求解!
蒋益寿律师 湖南-邵阳 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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