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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跟两位合伙人在深圳开了一家公司,其中一位在公司成立第二年初就已经退回股本(实际股金已经通过公司账户退回其私人账户,工商信息未变更)。另外一位是公司法人,因为他是住在深圳,当时为了方便就用他的名义作为法人,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公司效益不是很好,没有赚钱也没有亏钱。本人现在想解散公司退回本钱,现在法人就各种理由说客户款没有回,也不跟我一起去客户那里对账。更过分的是偷偷的停用了我的银行U盾,在2018年三月四月分两次将公司账户的八万元私自转到他的私人卡上,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18年12月8日,我看年底了就要求对账才发现,于是当天就报案到松岗区派出所,告他挪用资金罪,当天办案民警劝说我们私下协商,就不要坚持报案告他挪用资金罪。当天就协商说给我重新u盾,让我跟他年底去客户对账,一直到2019年1月19日,还拖着不配合办理,于是在19日我又跑去松岗派出所报案,可是这次办案民警又说这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了,让我去法院起诉说是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我就很纳闷,这很明显的挪用资金罪为什么派出所不给立案?
于智亮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陈蕾吉律师,擅长处理婚姻、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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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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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琳律师,长期办理众多民商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政府单位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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