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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3到镇江技师学院做实习指导老师上班时间与在职老师一样,从7:30--17:00,没有签定合同。到2013年签订了老务合同,2015到期时我到人事处要求签订合同他讲过一段时间再说,就一直到现在没有签订合同。我在今年9月份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学校在2018.12口头通知不要上班了。我提出一,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二,我自己缴纳的社保费给我报销了。但学校讲这两条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您符合法律吗?谢谢!
戴鸣鹤律师 江苏-镇江 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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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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