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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易小王子

江苏-镇江损害赔偿1个月前

我是2004.3到镇江技师学院做实习指导老师上班时间与在职老师一样,从7:30--17:00,没有签定合同。到2013年签订了老务合同,2015到期时我到人事处要求签订合同他讲过一段时间再说,就一直到现在没有签订合同。我在今年9月份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学校在2018.12口头通知不要上班了。我提出一,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二,我自己缴纳的社保费给我报销了。但学校讲这两条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您符合法律吗?谢谢!

1位律师回复

戴鸣鹤律师 江苏-镇江  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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