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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一下,我2010年与A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实际上是被派遣到B国企公司用工,但未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续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但一直在B公司工作(岗位相同工作相同但待遇比同岗位正式工少2-3倍),据悉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员工有规定不能超过企业总人数的10%,跟公司沟通后得到答复:A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资质,但A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我的身份并非劳务派遣员工,所以关于劳务派遣等相关规定对我不适用。请问律师,如此情况下,2016年2月新劳动法整改时期结束,在法律里子公司派人到母公司做工是否可以代替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从而规避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李春华律师 江西-南昌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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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积累了较为深厚的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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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亮律师是从业多年的民商事经济纠纷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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