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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我们村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时,采用不合法的分配分案就是不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人数分配,而是以30多年的土地证面积比例分配,我们都知道土地证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如今土地被征用是出卖了所有权,村委用土地证面积比例分配显然是不合法,更何况这30年中分到土地的有一些人可能已经去世,而这30年中又出生了多少人,显然以土地证面积分配肯定是不合实情也不公匀。请问律师我作为该村村民可以要求撤消此方案吗?如果能可以以哪种方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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