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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8年6月去的一家公司,试用期3个月,9月的时候签合同的时候上面写着试用期是从9月1日到9月15日,请问我可以仲裁公司这种行为吗?手上的只有工资流水可以作为证据吗?可不可以要求他按照劳动法赔偿我那三个月双倍工资吗
程晓霞律师 天津-河西区 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亊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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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出身,中共党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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