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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同时也是占有一半以上股份的大股东,抽逃资金、冒用公司名义以个人股权为抵押借高利贷、挪用公司资金做他用,此时因欠债太多跳楼自杀,但资金不知去向。此事应如何处理,其余股东是否还需要按照有限责任分担公司债务,其余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否会收到影响?其余股东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蒋丽霞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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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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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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