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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因公司资金紧张,从个人那里借款200万用于公司短期周转,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0.025。,期限6个月。现在合同期限已过,公司未按时偿还该笔借款以及4个月的欠息。
请问:1,个人与公司的这种借款行为是否合法。
2,借款人如果起诉可不可以提请司法机关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诉前保全。谢谢
何宇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
庞志敏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
刘占红律师,系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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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从事以下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刑事辩护、民事纠纷、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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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豪律师,浙江王律律师团队负责人,杭州民商法领域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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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法学功底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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