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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执人朱某(实际拥有为张某,后面都只称朱某股东)公司原注册实缴资本50万元,于2014年3月注册登记独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使用了128万左右出现经营资金困难,2014年11月引进资金方徐某,与徐某也说明情况朱只是代执人(张才是实际拥有者),后因为经营目标变大,又引进范某、习某,谈定合作后,他们确认朱某(实际拥有张某)以资产作价100万为基数做为股本进入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中介垫资增加注册资本到1000万元股东变成4人,并取得工商变更登记。2015年7月,因习某运营资金只到位30万,其它资金无法到位确定退出,把股份以0.0001元的方式出让给了范、徐、朱三人,每人10%股权,三人未出资的情况下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将30%的注册资本(300万元)转让平均给三位,因朱某提出不能拿出实际增加的股份资金,通过股东会决议,引进新股东朱某2(与张某是同学关系),实际到帐100万元,但因新股东朱某2当天不能及时赶到做更变手续,原股东同意让原股东朱某代执股权。股权变更后取得工商变更登记。中间因经营处于亏损状况,8月底股东徐某主动谈退出,不占公司股份以拉走3条设备作为补偿,直接与实际佣有者张某签了退股协议(范某先是口头答应),于9月中旬把设备拉走。后因范某还想留他做融资这块的合作者,所以不让他退出,说让他把拉走的设备做为分公司的资产论处,未作股权变更。之后两位股东范、徐的经营资金一直没有到位,也不确定这个款项是做为借资,还是另择日更新股权到新股东的朱某2名下。朱某2于11月初找张某说要应付高利贷的人,让给开个收到100万资金证明盖公章,另又开一份承诺书,说明还款条件并盖章,之后拿着这两个文件于2015年11月17日上诉到法院要求还款120万(产生了诉讼案、保全费、律师费、罚金及利息等),并做了财产保全冻结公司的帐户里的资金48.6万元(及客户的应收款),让公司流动资金链断了,公司无法正常运转。12月员工进行罢工讨薪的行动于12月29日办理仲裁(需支付2月合计86.7万工资),公司原股东及法人范某看到这种情形,于2015年12月7日又找了另一新股东范某2进行了一次股权转让0.0001价格转让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又电话游说总经理张某1(也是原股东的25%股权实际拥有者)亲戚来接手,于2015年12月29日,也以0.0001的价格进行转让股权75%给张某2变更为股东及法人,并进行工商
董卫兴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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