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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15年借钱不还,2016年12月起诉,保全借钱人的房屋,2018年5月法院查封他的房屋,而且房产登记是借钱人一个人的名字,没有其他人的名字,查封后,房子2014年卖给张三,张三15年又卖给秀四,房产没有备案,又没过户改名,最后判第三人买房有效,原告败诉,这样判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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