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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房产问题曾参与过唯权,到所属区维稳办上访过,后被区维稳列为重点人员,今在所属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犯罪记录一栏中无任何犯罪违法记录,但在人员一栏上却注明是重点人员,请问律师。派出所这样帮开具证明是否合法合规,因据我了解,重点人员只是辖区派出所,社区或公安机关。对涉及到危害社会安全或稳定,,又或者是对刑满人员,或有涉嫌的报复性质的危险人员的一种隐藏性的监控手段或管理手法,这种手法的本质应该是不矛扩散的,而已,本人只是一个曾经文明上访过的群众,且无其他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现在在这一文件中将我明确列为重点人员,是否合适?
谢场兴律师 广东-江门 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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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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