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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承包了几家村民100亩土地,并且和各户都签订了合同事宜。承包后因担心自己种植不好,便把本村的李四叫上和自己一起种植,张三和李四没有什么书面协议,李四和张三言明自己种植一年算一年。这样他们就合伙种植起了大葱,由于种植不慎导致严重赔钱,这样张三对继续种植承包地的信心消失了,并强制收回李四种植的那款自己的承包地,退给土地所有户自己种植了,自己不承包了。由于张三和李四在合伙种植的时候出现了矛盾,又加上赔钱,矛盾更加严重。几个月后,张三鼓动个土地所有户,以张三和各户的合同(张三和李四分开后所补的合同),起诉张三和李四违约,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李四的签字,同时李四也不知道合同的存在,再说李四是种的张三的承包地。这样李四是不是也要承担张三所签的违约合同责任?
孙玮律师 河南-焦作 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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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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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代理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三百余起,为各委托人追偿或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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