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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婚前购房,婚后办房产证时在共有人栏中填了男方,离婚时协商房产共有,儿子归男方,女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5万元,为孩子成长考虑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现男方因债务被第三方告了,法院查封唯一居住房屋。因男方无工作无收入,本人也要抚养其子上大学无力回购房子,两户人家一套84.12平米的房子,平均一户42.06平米,不到嵊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用房,请问法院能拍卖本人唯一居住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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