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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购买村民分的高层福利房,对方付了一万元订金,另外付给对方10万元,双方签了协议,一年后交房按当初购房合同上的价格,上个月13号交房时,我一次性付清了房款,现在11月领钥匙时,对方以房价上涨为由,把当初签协议时的10万加到15万,也就是说在我房款全部付清后,再给他加5万,这样的要求合理时?对方算违约吗?
姜晓杰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
陈燕丹律师,从事律师工作8年,执业6年,经办了大量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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