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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损害赔偿1个月前

本人成年和另一个未成年人两电瓶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未成年人腿部骨折,交警责任书判定对方为主要责任,我方为次要责任。双方协商后,对方承担70%责任,我承担30%责任。因对方-未成年人父母说动手术医生预估需要2万的费用,动手术之前要我方出30%费用,也就是6000元,之前我方也已垫付2000元,因考虑实际费用没有出来,所以我方要求双方已经写好协议,注明各自承担的医疗费用(最后医院实际结算住院手术费减掉之后对方学校保险报销的费用)*相对应的责任比例,对于我方已经垫付的费用,待手术出院后按照实际医院费用多退少补,双方签字,指纹确认后,我方交足6000元手术费。但是在我方垫完医药费8000元之后,现在甲方不认之前写好的协议,说不扣除他女儿学校的报销费用。这应该怎么办?

1位律师回复

邹美雅律师 浙江-绍兴  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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