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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身份证于10月26日丢失,1月28日发现并在当地户籍中心挂失并登报声明,想知道在这期间及之后如果被其他人捡到身份证用作不良用途如开信用卡透支,开公司,贷款等情况一旦联系不到冒用人是否需要我对其行为负责,代偿其造成的相应经济等损失?
侯福男律师 上海-黄浦区 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
1984年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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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国,昆明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业毕业,昆明市律师协会医疗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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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绍卿律师执业8年,常年担任大型央企、国企常年法律顾问,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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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资深合同、经济、婚姻、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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