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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号,张某去郑州看物流工作。公司的一个经理(王某,自称是那里的负责人)带着张某去一个卖车的地方看车。王某计划卖给张某的这个车和刚开始说话和试的那个车类型不一样,但是他说如果后续不想要了,可以退钱。王晓东就要求张某交了意向金。两个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交给他的意向金通过微信转账(也没有给收据)。现在张某不想要车了,但王某以自己有经济损失为由拒绝退款。称车厢已经做好了。请问张某应不应该承担王某经济损失
赵哲芳律师 山西-长治 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
自执业以来,专注公司法及相关专业业务,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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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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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具有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心理咨询师资格。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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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至诚,惟法是尊。委托了一位金尊律师,就等于聘请了整个金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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