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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请求:
一、依法解除原告与古侠鹤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6月28日签订的《培训咨询服务协议》;
二、依法判令被告古侠鹤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居间咨询服务费38万元利息31284.56元(利息自2024年6月29日暂计至立案日2025年1月18日至实际支付日止);
二、依法判令被告赵海群、张凤瑶、王大海、孙小平、张三丰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4年6月18日古侠市乐通有限责任公司发公告公开面向社会招聘,古侠鹤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翔咨询公司)是从事公务员等应聘培训的公司。原告儿子王大川报名参加本次应聘,原告担心无法录用,找到被告鹤翔咨询公司让其培训。原告将其儿子情况告知被告鹤翔咨询公司后,被告鹤翔咨询公司承诺保证让原告儿子录取,收取办事费用38万元。古侠市乐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不存在弄虚作假,原告儿子是凭借自己本事应聘到岗的,被告鹤翔咨询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收取原告费用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赵海群、张凤瑶系鹤翔咨询公司股东,未出资到位,应当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答辩人:古侠鹤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城市银滩区张厂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群
答辩人因与王庆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王庆坨与答辩人2024年6月28日签订的《培训咨询服务协议》已履行完毕
2024年11月11日王大川已被古侠市乐通有限责任公司录用。《培训咨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是至王大川古侠市乐通有限责任公司录用。现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2、 《培训咨询服务协议》不是居间服务关系
王大川因自身认为自己可能不会被录用,答辩人属专业的培训机构,针对王大川的情况作专业的培训,答辩人收取的38万为咨询培训服务费用。现王大川已被录取,答辩人服务已完成,故38万元不应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与答辩人2024年6月28日签订的《培训咨询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答辩人已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目录(原告)
一、招商银行2024年6月28日转账凭证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将38万元转至被告古侠鹤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并备注“办事费”。
2、 古侠市乐通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公告、王大川毕业证、《录用通知书》;
证明目的:证明王大川符合古侠市乐通有限责任公司录用条件;
叶厚勤律师 吉林-四平 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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