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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合同,虽属承揽合同,但履行地的选择难道不适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吗?也不适应《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条规定(网络合同自提货物地为合同履行地))吗?又为什么不适应呢?
杨凤国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多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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