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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2024年3月15日9时05分许,在G308线南宫市垂杨镇南王庄村北口(青石线511公里),张玉宝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路口的黄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X1176、鲁P605L挂)发生交通事故,黄前车辆失控后驶入逆向车道挂车侧翻后与由东向西的蔡文驾驶重型货车(车牌号:苏 CNW832、苏CY2Z3挂)载吴丽影发生碰撞,造成张玉宝、蔡文、吴丽影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张玉宝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黄前负此次事故的同等
责任,当事人蔡文及其乘车人吴丽影负此次事故的无责任。此次交通
事故给原告身体和经济上造成巨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石志忠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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