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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咨询
我2011年2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工作岗位为部门主管,工资标准为15000元。今年10月份因病休假,并得到批准。在治疗期间单位单方面通知我,将我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普通员工,并将我的工资标准降为3800元。问题一员工病假期间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降职降薪?问题二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恢复我的原岗位及工资待遇?问题三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谢谢!
王胜久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专业多年,给省内外多家大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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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律师为多家公司成功提供股权融资法律服务,累计融资超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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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为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等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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