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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咨询
我2011年2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工作岗位为部门主管,工资标准为15000元。今年10月份因病休假,并得到批准。在治疗期间单位单方面通知我,将我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普通员工,并将我的工资标准降为3800元。问题一员工病假期间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降职降薪?问题二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恢复我的原岗位及工资待遇?问题三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谢谢!
王胜久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
郑凤贞律师,执业于江西省吉安市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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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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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律师行业20多年,精通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各类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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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办理过近千起民商事案件,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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