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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房产纠纷7天前

原告:赵海明,男,汉族,1987年07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12198707020536,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回民区四季小镇5号2单元403,联系电话:15754971339。
被告:陈陈,女,汉族,1996年02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602036625,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联系电话:19155755794。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及自2023年6月1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四倍利息,息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是同事关系,2022年被告以牙齿矫正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以微信聊天方式被告发了一个支付宝支付码给原告,原告当时付款,后又与2023年5月19日以救急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当时约定一个月后还款,但一个月后被告以弟弟打人出事在派出所调解赔款为理由说还不了。直到被告将原告微信删除依然不还款。同事期间,被告确实喜欢原告,追求原告,但双方关系仅限同事与追求者之间,更多是微信聊天,被告不应该以原告善良和对被告有好感为由向原告多次借钱,期间微信有多次小额转钱记录。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借口推脱,不承认,至今没有偿还,原告感觉感情被欺骗。毫无诚信可言。
综上,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 海淀区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4年7 月 5 日

4位律师回复

郭丽梅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

苏雯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

王胜久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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