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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二二人决定共同在北京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双方约定(1)公司名称为“中华国际汽车美谷修理有限责任公司。”(2)申请公司注册资金为 20万元;(3)甲出资1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5万兀,汪材商标作价5万元;乙出资10 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 4 万元,芳务3万元,商誉作价了刀元。台公可要在深圳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5)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甲乙双方的约定中都有那些违法之处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教学工作30多年,法学高级讲师,理论基础扎实。执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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