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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A(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与自然人B(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商量成立了甲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区) ,A委托B收购鑫笙公司(位于南京市六合区)股份并代A持有,二者之间签有委托授权协议。B照办,并完成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后来,B发现鑫公司收益颇丰,便侵吞了此前代A收购的股份。A遂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B,要求将B代持的股份转移至A名下。A提交了向B转账1.07亿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委托授权协议>两份证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B发送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B提交了答辩状,抗辩称1.07亿元系案外人C委托A向其支付的款项,并非A的投资款,并提交了与案外人聊天记录为证。后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其管辖,而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是依职权裁定移送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1)本案中哪个法院享有管辖权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六合区法院是否正确若六合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其管辖,应如何处理(2)B为A代持甲公司股份的这一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A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B所提交的聊天记录是本证还是发证
周润律师 重庆-渝中区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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