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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劳动工伤1个月前

尊敬的律师你好:现将案情始末以书面形式叙述如下,2020年8月我以招投标的形式与开发商签订了金地香槟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标单位为开发商,评委为当地住建局,我公司是中标单位。(招标为暗箱操作)在签订物业合同之前开发商与我商议,达成口头协议如下,聘用我个人每月8000元,我负责管理物业公司,使用我的营业执照,但是实际经营是开发商,收取的物业费交给开发商,物业员工的工资由开发商发,包括一切物业相关费用都走开发公司的账户。物业员工包括我个人的社保也走开发公司账户。按以上方式一直运营至2023年8月,犹豫开发商以物业费收取不好的原因,拖欠至多三个月的工人工资不发,我与开发商发生分歧,自8月份起独立出来不在按之前的口头协议履行。单独经营,收取的2021年至2023的物业费也不在交给开发商,工资与其他物业产生的费用也由我自己支付。经营至今。现在开发商要以我职务侵占或私吞公款的名义或者其他名义起诉我,其证据为2020年8月至2023年8月的实际经营账目,与我与开发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我给出的解释是,开发商在收取物业费时与我协商让我先将首期收上的200多万物业费交给他暂时使用,物业所需费用按月向我支付,为抵税才走的开发商账户。直至2023年8月开发商不在支付并且不与我清算账目,所以我才不在与开发商合作。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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