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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其中
丁刚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谢正朝律师 河南-郑州 北京市京悦(郑州)律师事务所
卢祥,北京瀛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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