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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20 年10月21 日在网上商城A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专营店购买30桶糖果,付款3360元。2020年10月25日,甲再次在该店购买50桶糖果,付款 5600元。甲分起别于
2020年10月25日、10月23日收货。甲在我二次购天50桶并在收货后立即进行投诉。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A 电子南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经营的上述产品的生产厂家,案涉产品 (糖果)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的食品。
田于 2021年1月21日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购物合同;判令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甲退还购物款8960元,并赔偿10倍
购物款89600元。
1.甲和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2. 如果判决解除甲和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3.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否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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